有养宠物的爱好本无可厚非,但过度饲养、引起公愤难免给自己招来麻烦。凌小姐租下房屋后,在房内养了20多只猫,把房子变成了“养猫场”,房东沈女士为此告到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凌小姐搬离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
群猫入住
凌小姐租下了沈女士位于虹梅路上的一套房屋。在租房约定中,特别提出了凌小姐保证不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以及保证不损害公共利益、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然而,凌小姐在入住后,却在承租房屋内养猫20多只,引来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其停止养猫或搬离房屋,但遭到凌小姐的拒绝。
为此,沈女士将凌小姐告上法庭。沈女士认为,凌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凌小姐返还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
房客争辩
被告上法院的凌小姐辩称,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内不能养猫,自己也没有违反法律和影响公共利益。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房屋里存在浓烈气味,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养猫是为了商业盈利,所以不同意房东的诉请。
解除合同
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依法传唤了小区居民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当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证明凌小姐的养猫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涉讼房屋的性质为居住公寓房。凌小姐在住宅房内养猫多达20余只,该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宠物饲养,而是改变了房屋为居住使用的租赁用途,还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有悖公德。因此,沈女士在无法劝阻凌小姐改正上述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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