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在线商城 | 供求信息 | 影音在线 | 宠物网文 | 宠物联盟 | 医院联盟 | 企业招聘 | 论坛交流 | 我的博客 | 动漫在线 | 
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宠物我就要〗 >> 新闻中心 >> 宠物动态 >> 宠物与法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
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
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
《狂犬在逃》展现3D特技
吴绮莉爱犬病逝眼泛泪光
[台 湾] 动物传染病防治…
[台 湾] 传染病防治法
[湖 南]湖南省狂犬病防…
[四 川]四川省预防控制狂…
 

狂犬病防制办法           
狂犬病防制办法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13:15:02
 

    (1985年12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53号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关于修改〈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犬只管理,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的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对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第三条 ; 本办法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城乡所有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 ;

    县以上(含县)城镇市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及港口、车站、机场周围禁止居民个人养犬。现有犬只,一律捕杀。机关、部队、厂矿企业、科研等单位因警卫、科研任务确需养犬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准养证",并采取圈(拴)养措施。

    农村养犬,应到村民委员会登记,发给"准养证"。

    第五条 ;

    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准养证"定期携犬到当地兽医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注射犬用疫苗,挂"家犬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家犬免疫证"应妥为保存,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六条 ;

    犬只免疫应交纳免疫费,农村居民养犬每犬每次一元,其他犬只每犬每次六元。各地开展家犬免疫工作所需经费,除收取费用用于此项工作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酌情予以解决。

    第七条 ;

    凡出售狗(狗皮)或自行宰食时,犬主应事先到当地兽医部门交回"家犬免疫牌"、"家犬免疫证",并接受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销售证明"和"检疫证明书"。检验不合格的,应对其产品作无害处理。工商、外贸、商业、供销等单位凭上述"两证"收购,铁路、交通部门凭"两证"承运。无"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收购或承运,也不得自行交易。

    第八条 ;

    犬只未挂免疫标志,或单位养犬虽挂有免疫标志而未圈(拴)养的,一律视为野犬,公安、民兵及广大群众有权捕杀。捕杀后的狗尸,归捕杀者所有,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

    凡被犬只咬伤者,应及时到医疗卫生部门充分清洁伤口,按规程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收费。家犬免疫工作人员在进行家犬免疫中被犬咬伤,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狂犬病疫苗、血清,并及时免疫注射,治疗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条 ;

    凡狂犬或患狂犬病动物,应一律捕杀,不得治疗,不得食用,由卫生部门监督处理。被狂犬或其他患狂犬病动物咬伤者,应迅速到医疗卫生部门进行紧急治疗和处理。

    第十一条 ;

    卫生、农业部门要加强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的狂犬病疫情动态,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如发现暴发流行趋势,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 ; 犬只咬伤人、畜,或因狂犬咬伤导致人、畜发生狂犬病的,犬主应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卫生、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宠物我就要
    Copyright © 2005-2010〖宠物我就要〗

    站长:LUCKY免费网络硬盘:占坑

    本站QQ群 :19154990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5039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