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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牲畜办法         
保护牲畜办法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13:21:56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经济部经台(五二)农字第○九一○六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六十九年九月九日经济部经(六九)农字第三○七三一号令修正公布第一条、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农牧字第○○五○二九七A字号令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改善家畜之饲养管理及培养国民爱护牲畜之德性,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农林厅建设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系指牛、水牛、马、驴、骡、鹿、骆驼、猪、绵羊、山羊、兔、鸡、火鸡、鹅、犬、猫等。

    前项未经列举之地方特有牲畜,得由省(市)政府另以命令订之。

    第四条 饲养牲畜应依其种类、数量,置备畜禽舍或适当之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条 牲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发现牲畜罹病,应即予治疗,并与健康牲畜隔离饲养。

    第六条 省(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瘦弱牲畜,应辅导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改善饲养方式。牲畜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切实接受辅导。

    第七条 省(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指定牲畜施行登记检查。

    第八条 省(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明令限制役用家畜之挽驮最高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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