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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湾] 危险狗只规例
 

危险狗只规例           
危险狗只规例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13:22:24
 

    立法会已于二○○○年五月十七日通过危险狗只规例。该规例将按照环境食物局局长公布的日期分期生效。

    根据该规例,下列三类狗只会受额外管制:

    1. 格斗狗只

    此类狗只包括4种狗,即比特斗牛、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及这些狗只品种的任何混种狗只。

    比特斗牛Pit Bull Terrier

    阿根庭杜告狗Dogo Argentino

    巴西非拉狗Fila Braziliero

    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任何人士如管有格斗狗只即属违法,除非该狗已经绝育。所有格斗狗只均须时刻以特别的颈圈识别。

    入口和繁育格斗狗只均属违法。

    于在公众地方,包括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如电梯及大堂时,该等狗只必须以长度不超过1.5米的狗带稳妥地牵引,以及稳妥地戴上口套。

    2. 已知危险狗只

    任何狗只如在没有受任何形式的激怒的情况下,袭击任何人或家畜,令其受重伤,或屡次袭击人畜,或令人害怕会受其袭击,则裁判官可宣布其为危险狗只。

    已知危险狗只所受的管制,大致与格斗狗所受的管制一样(即须绝育、戴上识别颈圈、于在公众地方时须以狗带牵引和戴上口套。

    3. 大型狗只

    所有体重超过20公斤的狗只于在公众地方时均须以长度不超过2米的狗带牵引。

    大型狗只可以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狗带縳在公众地方,只要这样做不会对公众人士、其他动物或该狗只的福利构成危险。

    以狗带牵引的规定不适用于在郊野公园的大型狗只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只。这使狗主有很多机会让狗只在不受狗带束縳的情况下运动。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可豁免经考试证实在不受狗带束縳的情况下仍服从管束的大型狗只。

    过渡期

    于这规例生效后,会有4个月的过渡期。在这期间管有格斗狗只不属违法。

    这规例有关大型狗只各段,至少于其通过日期的6个月后才实施,使狗主有时间熟悉有关规定。

    惩罚

    违反这规例的惩罚包括罚款高至25,000元或监禁长达3个月(以违反与大型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有关的规例而言)。如违反某些与格斗狗只有关的规定,可被罚款高至50,000元或监禁6个月。

    如需要有关危险狗只规例的进一步资料,请致电2362 3257与渔农自然护理署或任何动物管理中心联络。

    渔农署会于短期内寄发有关这新规例的进一步资料给所有持牌狗主。

    渔农处已订出四个豁免考试日期及场地,申请表格可于 香港狗会、SPCA及渔农处索取。(查询:Dr. Shirley Chuk26934550/ Mr. Leung 2691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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